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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中国妇女人权事业的新起点

陆海娜

2022年05月06日08:25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妇女的地位体现了一个国家的文明程度,一个国家的妇女权益状况可以反映其人权保障的整体水平。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出发,就维护妇女权益、促进妇女全面发展,提出新的更高要求,作出一系列重要部署。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妇女权益是基本人权”“要把保障妇女权益系统纳入法律法规,上升为国家意志,内化为社会行为规范”,为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指明了方向。

2021年1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首次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在经过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并作了相应修改之后,2022年4月18日,修订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进行二次审议。

现行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是1992年由七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2005年通过了修正案,2018年又进行了第二次修正。本次全面修订,是落实《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21—2030年)》的一个重要目标,并且与《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21—2025)》中保障妇女权益的举措相辅相成。该法实施近30年来,有力促进了妇女权益保障水平的提高,推动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深入人心。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妇女权益保障工作面临新情况新问题新挑战,诸如生育政策调整后的就业性别歧视加剧、农村妇女财产权益保障有待加强等,需要法律及时回应。因此,本次修法既是为了及时回应时代要求,立足我国国情,总结以往的实践经验,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妇女权益保障制度,也是为了将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论述和党中央对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决策部署转化为法律的具体规定,以促进我国妇女的全面发展和对各项人权的全面享有。

首先,本次修法过程是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生动实践。2021年12月24日至2022年1月22日,全国人大法工委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共有85221位网民提出了423719条意见,收到近300封群众来信。其间,全国各地多个基层立法联系点还召开了修订草案的征询意见座谈会,广泛征求基层群众的意见。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主要包括:完善教育、就业等各领域的男女平等制度,保障女职工在怀孕、生育期间的休息休假权益,及时发现、有效防止拐卖妇女等严重侵害妇女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等。在认真研究和充分吸收社会公众意见以及其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二次审议稿进一步作了相应的修改完善。

其次,修订草案体现了中国特色的妇女权益保障制度。近年来,党和国家陆续出台了多个旨在加强妇女权益保障的规范性文件,各地在妇女权益保障工作中积极探索新机制新方法,回应社会关切,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此次修法将适应中国的现实需要、实践证明行之有效、各方面认识比较一致的措施及时转化为法律规范。修订草案增设了中国特色的法律政策男女平等评估机制。实践中,31个省(区、市)都已经建立了法规政策男女平等评估机制,积累了多样化的地方经验,有的已经写入地方立法。修订草案将这一制度上升为人大立法,有利于从源头消除妇女歧视,促进男女性别平等。进一步强化了妇联的角色,比如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意见建议,积极参与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等。草案创设了多个中国特色的妇女权益救济机制,比如各级妇儿工委可以提出督促处理意见、开通全国统一的妇女维权服务热线、妇女权益保障检察公益诉讼制度、支持起诉制度等新救济途径。这些机制进一步细化、强化了法律救济和法律责任,增强了法律的刚性。二审草案将“法律救济与法律责任”拆分为“救济措施”和“法律责任”两章,体现了更加重视对受害人救济的权利本位的立法理念。草案还完善了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权益受侵害时的救济途径,增加了实施就业性别歧视、未采取性骚扰预防和制止措施的法律责任等。

第三,修订草案强调对妇女就业平等权以及财产权益的重视。促进男女平等的关键手段是保障妇女的经济权利,提高妇女在社会和家庭的经济地位。本次修订草案强调保护妇女的就业平等权和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等财产权益,以保障妇女参与和共享发展成果。此次修法的一个重点是就业性别歧视问题。对就业性别歧视的认定一直缺乏明确规定,实践中矛盾争议颇多,修订草案明确列举了性别歧视的主要情形,便于识别和处罚,还通过劳动保障监察、工会与妇女联合会依法监督等完善了救济渠道。而二审草案根据公众意见,进一步预防和消除生育歧视,明确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草案还特别针对平台用工明确规定参照适用本法规定,弥补了目前互联网用工还无法完全适用劳